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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银行业押品资产交易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21 浏览次数:1419

芜湖市银行业押品资产交易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搭建芜湖辖内银行业押品资产交易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旨在发挥信息平台功能优势,推进押品资产流转重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改善信用风险状况,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更好促进地区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为保障信息平台顺利运行,发挥好平台作用,实现参与各方的合作共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四条 信息平台运行管理遵循“资源共享、信息透明、市场配置、服务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五条 平台建设以“银保监分局指导、协会运作、银行参与、合作共赢”为指导思想,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完善提升”的工作思路推进,力求提供务实、高效、专业的押品资产流转服务。

第六条 信息平台由芜湖银保监分局指导、芜湖市银行业协会运作管理,辖内会员单位为成员机构参与共建,发挥各方合力协同推进,共用互惠。

第七条  成员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建立适合本单位的配套管理制度,并做好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管理制度应明确层级间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押品资产信息发布标准,信息发布、修正、撤除及押品资产交易等操作流程,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八条 为推进信息平台的广泛应用,芜湖市银行业协会将通过新闻媒体、主流网站、其他公共平台等多渠道开展平台运用的宣传推广,提升信息平台影响力。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可在信息平台流转的押品资产包括三类:

(一)成员机构可自主处置的押品资产:即司法裁定资产[ 司法裁定资产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确定的可依法处置的资产,下同。]和抵债资产。

(二)未涉诉[ 涉诉是指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下同。]或涉诉未决的不良贷款和已事实不良的关注类贷款所对应的押品资产;

(三)其他关注类贷款和正常类贷款对应的押品资产。

第十条  成员机构须及时发布第九条所列第一类押品资产信息;对第二类押品资产,成员机构应依据事实不良情况,督促债务人配合发布信息,若债务人无发布意愿,应督促其归还贷款;对第三类押品资产,成员机构应遵循自愿原则,引导债务人同意发布。

第十一条 第九条所列押品资产应权属清晰、权证齐全、抵质押登记有效或有司法机关确定权利的文书。其中第二类、第三类押品资产信息发布前,成员机构应取得押品资产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同一押品资产若涉及多家成员机构,由各成员机构单独发布信息并统一协调处置,或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机构发布。

第十三条 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成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内部制度规定,严格审核拟发布的押品资产信息,实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以有利于促成流转交易为立足点,全面、透明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发布的押品资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押品资产类别:土地、厂房、商业用房、住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股权、依法可抵质押的其他资产或权利等。具体明细要素如下:

土地:土地类型(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区域位置、剩余使用年限、面积等;

厂房:厂房性质(标准用房、非标准用房)、区域位置、已使用年限、面积等,可进一步填列大致用途;

商业用房:房产属性(办公用房、商铺)、区域位置、地址(可视实际情况作模糊处理)、楼层、面积、建造年份等;

住房:住房属性(商住房、一般住宅)、建筑类型、区域位置、地址(可视实际情况作模糊处理)、楼层、面积、建造年份等;

机器设备:所属行业、属性(通用、专用)、品牌、型号、已使用年限等,可进一步填列生产的产品大类;

交通运输工具:品牌、型号、行使里程、已使用年限等;

对其他类押品资产,成员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与债务人协商后自主确定发布的明细要素。

(二)押品资产状态:司法裁定资产、抵债资产、涉诉未决资产、未涉诉资产。

(三)押品资产估价。

(四)联系人及电话:包括成员机构联系人和债务人联系人(可隐去成员机构及债务人名称)。

(五)其他补充说明。

所有实物押品资产均可附图片资料。

第十五条 成员机构应及时维护更新信息平台的押品资产信息,包括错误信息的修正、押品资产状态的变更等。

已发布押品资产,事后涉及查封、诉讼等资产状态发生变化的,相关成员机构原则上应在当知晓上述情况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产状态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押品资产流转交易成功后,相关成员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信息条目作办结处理。

第四章交易对接

第十七条 成员机构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需求方意向,及时跟进,协同债务人主动对接,推动实现押品资产流转重组。

第十八条 成员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线上咨询、线下联系等工作。线上管理员及时、主动回应需求方的在线留言,无法在线答复的可转相关人员主动电话联系需求方;线下联系人应熟悉押品资产情况,积极响应需求方的电话咨询与服务要求,注重与债务人的信息互动,及时掌握供需双方的洽谈进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促成流转交易提供便利和配套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交易意向达成后,为保证交易程序合法、交易行为合规,成员机构应按照一般法律程序及内部管理要求协议作价处置,或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司法拍卖等公开交易,防止发生后续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条 成员机构应重视资金支付环节的操作风险。在抵质押权释放前要有效监管押品资产处置资金,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机构应运用各种方式发挥信息平台的信息传导作用,动员基层机构、客户经理利用自身客户资源,推荐和宣传信息平台的功能,扩大受众面、提高处置效率。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信息平台依托于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网站,芜湖市银行业协会负责信息平台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指定专人做好平台系统维护工作,指导成员机构及时发布押品资产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成员机构应定期梳理本单位发布于信息平台的押品资产情况,总结信息平台使用情况及难点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根据成员机构提出的改进、完善的建议,定期评估信息平台运行效果,并逐步完善信息平台功能。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成员机构要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并定期更换,保护押品资产涉及的商业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扩散。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内部网络安全,成员机构应做好内部网络与信息平台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黑客通过攻击破坏机构内部网络。

第二十八条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将负责做好数据、账号、密码等管理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